《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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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技[2000]5号)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教技[2000]5号2000年6月29日)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第三条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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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发布)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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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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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6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6号)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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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管理的通知(信部电[2006]652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发展,我国域名注册需求急剧增加,国内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积极规范地开展服务,基本满足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的需要。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非法注册不良域名,恶意抢注域名,采用炒作、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域名的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国家形象,扰乱了我国域名注册服务秩序。为了维护国家形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域名注册服务规范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域名注册服务规范整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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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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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5日经局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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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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