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申请者需读)

谋划性网站备案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谋划性网站备案行为,掩护谋划性网站所有者的正当权益,促进互联网谋划运动的康健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治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措施》等有关执法、法例的划定,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谋划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公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运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行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谋划性目的,使用互联网手艺建设的并拥有向域名治理机构申请的自力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谋划性网站备案,是指谋划性网站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谋划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然。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谋划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谋划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自力域名,或获得自力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治理机关发表的《电信与信息服务营业谋划允许证》(以下简称《ICP允许证》)。 网站有配合所有者的,所有所有者均应取得《ICP允许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审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谋划规模。 网站有配合所有者的,所有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审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谋划规模。 第六条 谋划性网站名称应当切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谋划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谋划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讯治理部门批准文件批准为主要依据。 (三)谋划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民众造成诱骗或者使民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执法、法例有克制性划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谋划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谋划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 第八条 备案谋划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门(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实质料。 第九条 谋划性网站备案根据以下法式举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讯治理部门申领《ICP允许证》。 2、申请者取得《ICP允许证》后,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增添“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谋划规模。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的网上事情平台(网址:http://www.baic.gov.cn),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谋划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治理卖力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措施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谋划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谋划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质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谋划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配合所有者,应提交所有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治理机构、域名署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力的证实质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允许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条约约定的,应当提交响应的证实质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质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质料通过邮寄或劈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特殊生意业务监视治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劈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先容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质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法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质料的真实、正当、有用性卖力。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质料的内容齐全、切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质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执法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缘故原由见告申请者。 3、切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事情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通告,通告期为30日。 4、通告期内任何单元和个人如对所通告的谋划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力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力人已管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力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门(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实,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实,主张权力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质据充实的有用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法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将遵照有关的民事讯断效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事情。 6、通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谋划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谋划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民众查询。 第三章 变换、转让和作废 第十条 谋划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转变的,网站所有者应于转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管理变换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谋划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换法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的网上事情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换”模块。 2、在《谋划性网站备案变换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谋划性网站备案变换申请书》。 4、打印《谋划性网站备案变换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质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谋划性网站备案变换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换的,应提交加盖变换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治理机构、域名署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换后域名享有权力的证实质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实质料。 涉及增添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允许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换的,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将予以通告。 5、以劈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先容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换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确认谋划性网站变换申请后,将变换后的备案情形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谋划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民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谋划性网站,应当按下列法式管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的网上事情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谋划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谋划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谋划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质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谋划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所有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治理机构、域名署理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力的证实质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允许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所有受让方的《ICP允许证》复印件。 5、以劈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先容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确认已备案谋划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谋划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民众查询。 第十三条 作废已备案的谋划性网站,应当按下列法式管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的网上事情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作废”模块。 2、在《谋划性网站备案作废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谋划性网站备案作废申请书》。 4、在线提交《谋划性网站备案作废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质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谋划性网站备案作废申请书》。如网站有配合所有者的,应加盖所有所有者的公章。 2、以劈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先容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作废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确认网站作废申请后,作废该网站与“谋划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谋划性网站所管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获得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缘故原由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转变后,未能定期管理谋划性网站备案变换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管理谋划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制止运营后30日内,未管理谋划性网站备案作废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作废该网站与“谋划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形予以通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谋划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划定举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卖力诠释。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谋划性网站备案挂号治理措施》及其《实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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