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备的案,信产部那个备案没用是这样吗?

 我不确定William的“没用”的范畴有多大,就只能当做“没有必要”或者“没有作用”来理解。    William的话让我大吃一惊,虽然他不是司法部的,他的话未必当真,但是如果万一是真的那怎么办呢?    如果ICP备案没有用,形同虚设,信产部为什么还弄了那么多个“管理办法”出来呢?这不是明摆着滥用法律吗?那域名服务商、主机服务商为什么要求用户尽快备案呢?这不是明摆着在忽悠人吗?而我那么辛苦花了半年的时间去弄个备案,难道真的是吃饱了撑着?    我要证明自己不是没事找事做,就需要找到证据,什么样的证据呢?当然是法律法规了,那么去哪里找呢?我首先想到的是备案网站。    把备案网站的所有法律法规下载下来并浏览了一遍,然后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找到我需要的内容: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而所谓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我的博客所提供所有服务都是无偿的、公开的、共享的,所以属于“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我是一个奉公守法的良好公民,按照法规履行义务,申请ICP备案,那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域名服务商和主机服务商的要求就是合理的,信产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也是有法可依的。这样一来,William关于“信产部那个备案没用的”言论是不对的。    但是,后来发现第二十二条是这样的: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这条规定,凡是没有备案的网站或者博客都应该被罚款,但是,好像还没有人因为这个被罚款,从这个角度来讲,“信产部那个备案”确实是“没用的”。    写道这里,我有点怀疑2000年朱镕基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否已经过时,于是找遍了CNNIC并且Google了几下,但是也没有发现任何新的版本。于是我坚持上面的推论。    下面,我要寻找答案的是——博客需要到公安局备案吗?    为了寻找相关的法律法规,我是快要发疯了,搜索了那么多法律法规,居然没有找到一条明确规定网站是否需要到公安局备案的。    根据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我发现下面两条有点相关: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 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这些应该是针对域名或者虚拟主机服务商的吧?普通用户哪里懂得这些鸟东西。    关于公安局备案,各个地区有各自的条例或者管理方法。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组织,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所谓的二级,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有多少个博客挂了之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呢?月光博客要是关闭了,除了月光博客自己,还有谁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呢?用得着到公安局备案?    请问您知道哪条法律法规要求网站特别是博客到公安局备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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