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快速备案网站名称不能出现中国二字

近期发生多起使用“中国”等特殊字头网站名称实施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依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和《备案信息填写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中对网站名称的有关要求,在网站备案申请审核工作中,除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外,还要规范含有显著政治特征词汇网站名称的使用,具体通知如下: 1.对于个人申请备案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含有 “中国”、“中央”、“国家”、“中华”、“人大”、“人民”等具有显著政治特征的词汇;不得含有国家职能性质的“反腐”、“纪检”、“监察”、“信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权”、“投诉”等词汇 (1)对于个人自主备案的情况:接入商应责请网站主办者对网站名称进行修改,对于修改后的网站名称,接入商应进行核定。对于拒不修改的,管局不予备案,接入商不得接入。 (2)对于接入商代为个人备案的情况:接入商不得为网站名称中含有上述词汇的个人网站代为备案; 2.对于单位申请备案的网站名称中含有上述词汇的,应要求网站主办单位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书面批准文件;接入商对其书面批准文件进行核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否则不予备案。 3.此外,网站名称中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1)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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