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奇网站(山东一男子转发)

随着网络的发展,大家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多了。有些人喜欢下载、传播一些“猎奇”的片、视频…殊不知,有些“猎奇”行为,可能让你在不经意间就已经触犯了反恐法。群内散播暴恐视频近日,烟台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微信群传播一段内容血腥的爆恐视频。传播视频的违法嫌疑人姜某、姜某寿都是烟台福山区门楼镇人。原来,姜某寿观看了一段涉及国外恐怖分子砍杀平民的血腥暴力视频,顿感刺激,出于好奇,就随手转发至另一个微信群。而在群里的姜某观看后,也想借机吓唬其他微信好友,便再次将视频转发至一个有400多人的微信群里,导致该视频迅速扩散,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但随后,姜某假借听证之名,躲藏拖延,想要躲避处罚。8月30日,民警终于将违法人员姜某成功擒获。目前,烟台市公安公安机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决定分别对姜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五千元罚款的处罚;对姜某寿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一千五百元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已经两年多了,仍有不少市民觉得这部法律与自己关系不大、其实反恐离我们并不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逾越法律底线必受严惩。暴恐音视频煽动实施暴力恐怖犯罪,传授暴恐等犯罪技能,提供恐怖袭击及武器制造的具体操作方法。从近年来境内破获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来看,制作、传播、观看暴恐音视频,已成为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暴恐分子几乎都曾收听观看过暴恐音视频,最终实施暴力恐怖犯罪。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碰到暴恐音视频这样做:● 1、对因不慎等原因下载到本地或网盘的相关音视频和图文,不得转发,立即删除。● 2、发现有人利用网站、或微博、微信、QQ等社交网络等登载、发送、播放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以及文字、图片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最后也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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