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委網站查詢(燕欽國)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燕欽國決定逮捕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濱州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燕欽國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燕欽國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此前,經山東省委批準,山東省紀委監委對省政協原常委,濱州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燕欽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瞭立案審查調查。經查,燕欽國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貪欲膨脹、濫權妄為,把手中的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在項目審批、土地手續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燕欽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燕欽國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燕欽國簡歷燕欽國,1972年9月入黨,1969年9月參加工作, 業餘大學學歷,會計師。1969.06—1971.12 桓臺縣化肥廠工人;1971.12—1972.12 桓臺縣起鳳公社團委書記;1972.12—1976.09 共青團桓臺縣委常委、副書記(其間:1975.09—1976.09 桓臺縣農業學大寨工作隊田莊分隊副分隊長、宗王大隊工作組組長);1976.09—1980.06 桓臺縣委常委、縣革委會副主任;1980.06—1982.07桓臺縣委常委、共青團縣委書記,共青團惠民地委宣傳部部長;1982.07—1986.07共青團惠民地委副書記(其間:1984.09—1986.07在惠民地委黨校大專班學習);1986.07—1987.03惠民地區民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1987.03—1989.06 中共鄒平縣委常委、副縣長;1989.06—1992.06 中共鄒平縣委副書記、縣長;1992.06—1993.03 濱州地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1993.03—1994.08濱州地區行署專員助理、黨組成員,地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1994.08—1996.06 濱州地區行署專員助理、黨組成員,地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地方稅務局局長(1993.07—1996.06在山東幹部函授大學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6.06—1996.11 濱州地區行署副專員、黨組成員,地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地方稅務局局長;1996.11—2001.01濱州地區行署副專員、黨組成員(其間:1998.12—2000.12 在山東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工商行政管理專業學習);2001.01—2007.03 濱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2007.03—2008.01 中共濱州市委常委、秘書長;2008.01, 濱州市政協主席,秘書長。曾任山東省濱州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青海檢察機關依法對程利雲決定逮捕青海省海西州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程利雲涉嫌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程利雲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程利雲簡歷程利雲,男,漢族,1960年9月出生,甘肅酒泉人,大學學歷,1980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7月至1988年4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鎮小學教師;1988年4月至1990年11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鎮文教衛生科幹部;1990年11月至1993年11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鎮文衛局副局長;1993年11月至1995年6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防疫站站長;1995年6月至2001年6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計經委副主任、主任;2001年6月至2006年3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副主任(副處級);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副秘書長;2006年6月至2011年4月 青海省海西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州招商局黨組書記、局長(正處級);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 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州經濟和發展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州國資委副主任(副廳級);2011年7月至2016年10月 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兼德令哈工業園管委會主任、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 青海省海西州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兼德令哈工業園管委會主任、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 青海省海西州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德令哈工業園管委會主任、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2020年8月退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姚凱決定逮捕安徽省合肥市原副市長、市城鄉建設局原局長姚凱(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姚凱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此前,經中共安徽省委批準,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合肥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姚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瞭立案審查調查。經查,姚凱初心不正,黨性喪失,品行敗壞,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一路貪腐,近於全面破紀,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接受旅遊安排,違規為親屬謀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利欲熏心、貪婪成性,罔顧公共利益,公然利用執掌城建工程項目職權,與不法商人相互勾連,吃裡扒外,大搞利益輸送、權錢交易,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姚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姚凱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姚凱簡歷姚凱,男,漢族,1969年12月出生,安徽廬江人,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安徽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中央黨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中央黨校大學學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1990.08–1993.09 安徽省監獄管理局三級警司1993.09–1999.10 合肥市政府辦公廳法制處科員、秘書三處秘書1999.10–2004.06 合肥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室副主任、秘書二室副主任2004.06–2005.03 掛任合肥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5.03–2006.06 合肥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支部副書記2006.06–2006.10 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6.10–2007.12 合肥市建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合肥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2007.12–2008.06 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2008.06–2008.10 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董事2008.10–2009.05 合肥市建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市建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市有軌電車公司籌備組組長2009.05–2009.11 合肥市建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市建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兼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2.07–2013.12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3.12–2014.01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正縣級),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4.01–2014.03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正縣級),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黨委書記2014.03–2014.04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黨委書記2014.04–2017.02 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黨委書記2017.02–2017.04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黨委書記2017.04–2019.02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2019.02–2019.11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局長、黨組書記2019.11–2020.12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局長、黨組書記、一級調研員2020.12–2022.01 合肥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城鄉建設局局長、黨組書記、一級調研員2022.01–2022.06 合肥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城鄉建設局局長、黨組書記青海檢察機關依法對顧艷華決定逮捕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省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顧艷華(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對顧艷華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此前,經中共青海省委批準,省紀委監委對省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顧艷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瞭立案審查調查。經查,顧艷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傢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法底線失守,罔顧糧食安全,背棄職業操守。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公款吃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縱容默許下級單位違規設立“小金庫”;生活上追求低級趣味,熱衷於貪圖享樂,借賭斂財。將黨和國傢賦予的權力當成攫取私利的工具,靠糧吃糧,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個人決定將公款挪作他用。顧艷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青海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顧艷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顧艷華簡歷顧艷華,男,漢族,1961年10月生,遼寧莊河人,大學學歷,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至1994年2月 青海省馬坊面粉廠、糧油綜合廠生產科技術員、副科長、科長;1994年2月至1995年2月 青海省商業科學技術研究所副所長;1995年2月至1996年3月 青海省貿易廳糧食業務處副處長;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 青海省第二面粉廠黨委書記兼副廠長;1997年3月至1997年11月 青海省丁香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1997年11月至1998年12月 青海省貿易廳總經濟師;1998年12月至2000年7月 青海省糧食儲備管理局辦公室主任;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 青海省糧食局副局長;2004年3月至2015年6月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糧食局局長、機關黨委委員、書記;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糧食局分黨組書記、局長;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2021年11月退休。綜合:中央紀委國傢監委網站、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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