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站域名注册人与ICP备案运营人不一致时有什么后果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电影《意外》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2年3月28日,原告发现域名为“www.7fee.com”的“起飞免费电影”网站,未经许可,在线提供电影《意外》的播放服务。同日,原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实,域名为“www.7fe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红桂营业部,审核通过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意外》电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提交抗辩证据证明,2012年7月24日,被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实,域名为www.7fee.com的网站没有任何备案信息。同日,被告通过“www.godaddy.com”网站对“7fee.com”域名进行查询,显示该域名的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创建于2011年9月18日,更新时间为2012年9月3日,失效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  被告自认,其曾使用过www.7fee.com网站,但只使用了两年的时间,自2011年9月18日开始,该域名已被其他企业注册了,因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由域名持有者承担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www.7fee.com”网站未经许可在线播放电影《意外》,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该网站侵权的时间为2012年3月28日,而在该时间内,www.7fee.com网站的域名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公司,并非被告。尽管被告自认,其曾使用过www.7fee.com网站,但只使用了两年的时间,自2011年9月18日开始,该域名已被其他企业注册,因此,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故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不成立,其诉请应予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7fee.com”的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公司,有效期自2011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2012年3月28日,原告发现域名为“www.7fee.com”网站侵权;同日,原告查实,“www.7fe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这表明,被告与GODADDY.COM,LLC公司是共同侵害原告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人,法院应追加GODADDY.COM,LLC公司作为被告,并判令其与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域名注册人仅表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仅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运营者,更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推翻登记的ICP备案主体。2012年3月28日,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是涉案网站的ICP备案主体,被告在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回应】  ICP网站备案信息可作为推定被控行为人的依据  在网络环境下,当网站的域名注册人与ICP备案运营人不一致时,如何判定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人非常重要,这对准确指控被告侵权起着先决作用。  一、网站域名的内涵和作用  域名(Domain Name)是指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等机构或个人在域名注册商上注册的名称,是互联网企业或机构间互相联络的网络地址。而IP地址就是给每个连接在Internet上的主机分配的一个32bit地址,即每一个与网络连接的计算机和服务器都被指派的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域名与IP地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们习惯记忆域名,但机器间互相只认IP地址,域名与IP地址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同时一个域名只能对应一个IP地址,而多个域名可以同时被解析到一个IP地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管理域名注册的目的,是使接入网络的网站获得一个网络地址,使得每一个网站与其服务器的IP地址对应,以解决互联网用户访问的地址问题。  二、网络服务商身份的确认  依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之不同性质,其可以被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和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 Provider,ISP)。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作品。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而言,其对自己上传的文件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而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不同,其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作品,而仅为其他网络用户或网络内容提供商上传或获得文件信息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一般情况下不负有主动审查、监控网络用户是否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义务,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一般不可能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但有可能帮助、引诱侵犯他人著作权。  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身份,可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来确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如此一来,区分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经营许可证和备案信息非常有意义。  ICP经营许可证,作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商的法定资质证书,因为由国家法定主管机关审核下发,故可以通过该证书,确定ICP证书的申领人为实际网站经营人。而ICP备案信息,是由非经营性网站的开办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信息,仅具有初步认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的作用。当该网站涉嫌侵权,可以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但如果“开办者”有证据证明,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开办该网站,换句话说,“开办者”有证据证明,其身份被他人盗用开办网站时,本着行为人对其行为自负的原则,名义上的“开办者”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而由实际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  三、  在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网站域名注册人与ICP备案运营人相同时,比较容易确定侵权网站的主体身份,但当二者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侵权人,则很容易引发争议。  以经营主体为例,比如,公司成立、运营需要有厂房,而公司得到一个厂房可以通过购买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租赁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当公司通过购买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使用厂房时,厂房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是同一人;而当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厂房时,厂房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当租赁他人厂房的公司在经营活动期间发生侵权,实际经营的公司才是适格的侵权人,而厂房的所有权人不是侵权人。按照这个原理,当网站域名注册人与备案网站运营人不同时,网站域名如同上述经营主体(公司)使用的厂房,除非有证据证明,ICP备案开办者与网站域名注册人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否则,应按照ICP备案信息来推定,ICP备案信息的开办者为该网站的经营人。  从本案来看,2012年3月28日至29日,域名为www.7fee.com的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此,能够认定原告对电影作品《意外》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但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站www.7fee.com域名的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而网站www.7fee.com的ICP备案开办人为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红桂营业部。解析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ICP备案开办者(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红桂营业部)与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故应推定ICP备案信息的开办者为网站www.7fee.com的实际开办人。由于被告无证据证明,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有他人假冒其名义开办www.7fee.com网站,故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红桂营业部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并责令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及其红桂营业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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