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各种网站快速备案的方法

首先我们来讲讲经营性网站备案须知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各地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八条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七)警惕:个别快速备案的猫腻   每当非常时期,就会出现N多可以快速备案的,这其中有很多快速备案的猫腻   一段时间以后,当你发现备案有问题时,这些人你已经找不见了  我碰到过N多这样的快速备案   我想大家也经常遇到吧   我提醒大家,在选择别人代理备案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以下整理几条,仅供大家参考:   1、凡不能提供网站备案用户名密码的,不可取   2、凡是不能在你指定的用户名里备案的,不可取   3、凡是备案号不是09开头的,不可取   4、凡是说能备专项的,不可取(论坛专项没有代理之说)   5、凡是能保证1分钟快速备案成功的,不可取 其次为什么网站需要备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方可登陆本网站填报备案信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相应的电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填报虚假信息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有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的,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登陆本网站履行备案手续前,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电子证书放置到指定的网站目录下。但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作为备案与否的参考标准。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注意事项:   1、备案系统速度不是很快,不论你的带宽有多宽,不管你是网通还是电信,到了这个网站一律变成带窄,请在网站打开后去做其他事情,大约过1、2个小时回来差不多能打开。   2、备案系统漏洞太多,最简单的,比如说你登录时不能刷新验证码,一旦填错了一切重来,一旦填错了参考第一条,再出去做其他事情,等网页打开了再回来。   3、备案办事效率太低,网站上承诺是20个工作日以内,可是很多人的网站一点问题没有,现在过了2个多月了也没审核通过,难道工作日是以1天=72小时计算?   4、人工服务可比以前的114之类的,差到不是一般的差。   2月23日消息,工信部日前向各地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通知中涉及的备案核验试行方案明确规定,个人是网站的合格主办者;与此同时,网站备案将需要负责人提交彩色正面免冠照。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明确个人办网站 备案需提供证件照   工信部电管函[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手 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 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为切实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 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依据《互联 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工作方案。一、核验内容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一)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核验规程   (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系统录入网站备案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 式是否正确。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 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   (4)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5)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登录本单位备案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持有者、证件类型、证件内容与备案系 统中录入的网站备案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 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备案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6)若核验无误,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备案中心负责制订《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格式);若发 现备案信息有误,现场核实修改,并在《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进行记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 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加盖接入服务单位公章。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单位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7)在确认备案信息全部核验无误后,接入服务单位通过本单位备案系统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并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纸制原件、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2.省通信管理局审核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备案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下发网站备案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备案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3.备案中心核查规程   (1)备案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建设网站备案信息校验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量自动核查。结合人工电话抽查,每月对备案系统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2)备案中心每季度对部备案系统中存量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备案率分省分接入商进行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三、工作要求(一)接入服务单位核验工作要求  1.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要求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备案信息部门,专门负责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应建立本单位的 备案业务规范,备案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备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备案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备案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2010年4月份对租用本单位电信资源从事接入业务的接入服务单位是否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备案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当面核验责任的,不得为其提供电信资源。   2.业务明示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开办网站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网站备案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网站备案有关注意事项。   3.业务合同内容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 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 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4.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建立网站主办者资料档案,妥善保管核验过程中获取的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照片信息、《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 核验单》、与网站主办者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信息不泄露,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上述资料至少留存5年以上,以备通信行业主管 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5.网站备案信息更新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做好日常回访核查工作,确保网站备案信息变更后,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同时接入服务单位应根据网站接入 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接入信息,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因未开展日常回访核查工作导致接入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接入服务单位,主管 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验要求   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当面核验工作正式启动前接入的网站,各接入服务单位要在2010年2月底前制定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详细计划,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并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二)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工作要求  1.做好日常审核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应做好日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保证对重点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逐一细致审核。二期备案系统升级改造后可由各通信管理局审核人员用口令登录接入服务单位系统抽检审核证件原件,同时检查接入服务单位上交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检查“当面核验”工作开展情况  各通信管理局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网站备案信息的部门设立和工作制度完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根据接入服务 单位保存的真实性核验证明材料,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未执行 “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严肃处理。同时将日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许可证年检重要参考。(三)备案中心核查工作要求  1.新增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每月对新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抽查。对备案主体信息中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进行重点抽查核查。   2.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按季度对系统存量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对各接入服务单位真实性核验网站备案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完成进度、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查评估。   3.制定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适时制订、细化、完善网站备案信息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并向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发布。   4.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统计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评估。加强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情况的分类统计,开展对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等工作。   5.开展网站备案业务培训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编写、制订网站备案培训资料,组织开展面向各接入服务单位的全国性网站备案培训工作,对应掌握的网站备案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进行统一讲解。(四)、问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对网站主办 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求开展工作,未认真开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提交不真实网站备案信息的接入服务单位,依据《非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附件: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五)、自行备案操作流程   1.首先打开IE浏览器(建议使用IE6)登录工信部网站进行注册   (1)点击“新网站主办者用户请[注册]”中的“注册”字样   (2)点击“接受”进入流程介绍界面   (3)点击 “接受”进入下一步   (3)请仔细阅读屏幕中的提示信息,并按照屏幕中的提示依次填写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注册”   (4)填写注册信息,填写信息完毕后   (5)按“确定”完成注册。(注:由于手机短信发送平台的原因,目前阶段如上图所示,系统会将手机和邮件验证码显示在屏幕中,供注册用户直接使用。等短信平台稳定以后,系统将在上图中取消验证码的页面直接显示功能。)   2.开始备案   (1)进入网站首页面,在“报备类别”中选择“ICP报备(网站主办者)”类别,然后在“用户名”和“密码”处输入您刚刚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在验证码处根据屏幕提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2)点击“登录”   (3)将手机或邮件收到的验证码输入到相应位置(注:手机和邮件验证码是相同的)   (4)点击屏幕左侧树型菜单上的“备案信息录入”   (5)点击“信息录入”这个菜单项   (6)填写ICP备案主体信息   (7)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   (8)点击“添加网站”在下图所示的弹出窗口中进行网站信息的填写。   (9)仔细阅读图中的提示,然后依次填写网站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进行保存。然后系统会返回到下图所示的窗口中 最后如果当备案信息被所属省通信管理局拒绝?  答:(1)请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查看被拒绝的理由。       (2)联系接入商修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       (3)修改后的备案信息直接转到相应省管局进行再次审核。 注:拒绝后,用户请勿为相同网站再次备案(因系统具有冲突检测功能,若再次提交,再次提交信息也将因系统提示信息重复等冲突检测问题而无法成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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